通勤班车坠河致13人不幸遇难,算工伤(亡)吗? (附2021工亡计算标准) | 劳动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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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首先向遇难者志哀!
相信大家都在关注,就在昨天,2021年10月11日早上7点多,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发生了一起装载有51人的车辆涉水倾覆事故。敬业钢铁集团(官网显示其今年首次登上《财富》世界500强榜单)通勤大巴车在滹沱河王母桥不慎落水,51人中37人平安(29人已返回工作岗位,7人在医院留观,肇事司机1人被依法控制),13人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另失联1人仍在全力搜救中。据悉,事发地附近正在修建大桥,班车坠河地点是去年临时启用的桥,此前受连续暴雨影响,10月6日8时至10月7日8时,滹沱河出现7站次小幅涨水过程,水漫过桥面,导致涉事大巴滑入河中。
据了解,敬业钢铁集团的“通勤班车”是该集团为员工提供上下班交通便利的一种福利。那么,13名员工在通勤班车上涉水遇难,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呢?属不属于工亡呢?
他们在“通勤班车”上目的是上下班,经过的路线为日常接送员工上下班的必经之路,显然属于上下班途中。关于这种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伤亡是否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此次事故中,涉事司机操作不当致使班车落水,属于交通事故,而遇难者并无任何责任,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至于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等,还是需要等待交通等相关部门查明的情况以及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关于通勤班车发生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部分地区给予了明确规定。如《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规定:
工伤认定过程中,属于下列情形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至医疗机构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的起算时间为医疗机构初次抢救时间。
(三)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四)职工乘坐上下班通勤班车发生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有关规定处理。
发生事故后,多少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应当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关于工亡的标准。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202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21〕3号),核定202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876680元。即职工工亡时间发生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全国统一,同命同价):876680元。
生命无价!惟愿逝者安息!生者珍重!